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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云南省内小额信贷行业相关企事业法人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缩写:YNM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推进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提供会员服务,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引领小额信贷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经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公众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业声誉;

    (六)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受理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七)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等致使小额信贷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有利于行业及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小额信贷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四)个人会员为在小额信贷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本单位简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召开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为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四)经审核同意入会的,协会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专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九)接受协会的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的;

    (六)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协会财务情况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的议案;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审议和决定会员的除名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三)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聘任专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七)根据授权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 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它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薪酬、福利待遇制度,管理制度。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会费

缴纳与使用管理办法

(经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保证协会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协会理事会按照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协会的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不准在会员中私分、挪用和侵占。

    第五条 协会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协会全年会费一次性收取,每年度330日前单位会员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第八条 协会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第十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协会秘书处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行业准则及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七)行业宣传的支出;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九)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会员奖励支出;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二)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购置办公设施、交通工具、专职人员工资福利,由常务副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会长审核后,由会长审批;差旅费及100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由常务副秘书长提出意见报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一般性支出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费支出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四条 协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经费决算在每年430日前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下一年度430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