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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诚泰小贷:以普惠金融和司法协同理念和谐处置金融不良资产
普惠金融的本质,要求金融机构不仅应当为普通的社会主体及民众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更应当在处置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时,坚持普惠金融和司法协同理念,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让利,和谐处置,体现对债务人的人文关怀。


案例背景与做法


厦门S公司(下称S公司)系猪饲料研究小微企业,为厦门市农业信贷财政扶持对象。2017年8月,厦门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诚泰小贷)向S公司发放扶持贷款80万元。但至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00856元及利息等未还。而该公司已经倒闭。2018年9月,诚泰小贷持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同安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同安法院查封了保证人钟某和其配偶、女儿三人共同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该房产已具备交房和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故经执行法官征询预告登记权利人钟某和其配偶、女儿三人意见,三人均同意由法院拍卖处置该房产,并按份分割,钟某份额直接偿债。同时,执行法官又将案涉查封处置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开发商,并征得抵押预告登记银行同意法院拍卖处置该房产。

2020年5月7日,案涉房产拍卖成交,成交价326万余元。扣减抵押预告登记银行债权145万元后,余款178万元按三人份额均分,诚泰小贷获款近60万元,清偿了全部本金。执行和解时,诚泰小贷又主动将债务人尚欠的利息降至15万元并自此不再计息,且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迄今本案顺利执结。

取得成效


一、本案的成功执结,既保证了小贷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又充分注意保护当事人及其他案外人、开发商、银行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和谐体现了小贷公司推进普惠金融的社会责任担当和对债务人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通过本案,说明金融机构在推进普惠金融中,不仅应当关注扶持小微企业,更应当在相关不良债权处置中,注重司法协同,对非恶意逃债的小微企业债务人,主动让利,和谐化解债务。多年来,我司始终坚持这一原则,所有诉讼调解或执行和解结案的,我们始终主动放弃罚息计算甚而调减利率,换来债务人的积极履行,赢得了当事人和办案法官的一致肯定。

三、通过本案,当显司法协同机制的重要。司法实践中,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执行不仅涉及当事人、还涉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发商、银行等其他案外人,执行效果如何,离不开相互主体之间的联动协调与协同,单靠司法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鉴此,从前年开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协同机制改革实践,本案即为该司法协同实践中典型并成功的案例。我司以该案例为素材所写的论文,也因此入选厦门首届金融司法协同论坛优秀论文,得到了论坛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

经验启示


通过本案,更在预售商品房一定条件下的拍卖执行程序运用上,提供了创新可借鉴的经验:

一、预售商品房的执行查封特点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仅是“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只有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才具有查封的效力。因此,预查封并不影响合同当事人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执行法院对此类预查封,除应把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外,还应把该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开发商,并告知预查封的效力及解除合同后,不得自行向被执行人返还已收的房款。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债权人以及案外人开发商实体上的权益。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下的执行查封处置

实践中,预售商品房被执行人都与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只是一种预先排他性的保全措施。根据司法解释,除“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可以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外,抵押预告登记并不当然享有抵押优先权!故在此类预售商品房符合一定条件下予以拍卖时,法院应将所涉的预查封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一并送达给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银行,依法保障银行的知情权,再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处置和分配。

三、对共有且非案件当事人房产的执行查封与处置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当始终把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摆在第一位。值得肯定的是,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注重依法维护预告登记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他们同意由法院拍卖处置该房产,并按三人份额均分,钟某份额直接偿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就为本案的顺利执结奠定了依法并和谐的基础。



     来源: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