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贷公司注销前,由公司进行贷款债权的清理,梳理形成贷款债权清收台帐;
二、小贷公司注销前,由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议,决议同意将贷款债权通过打包等方式依法转让和分配给小贷公司的股东方或依法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新的债权人”);
三、根据所梳理的贷款债权清收台帐及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议,将贷款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由小贷公司、受让债权的新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三方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同明确约定对债权人所欠付小贷公司的债权已合法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今后由债务人向受让小贷公司债权的新的债权人进行偿还债务本息;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通知债务人来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则建议可通过在当地报纸进行公告或通过公证、邮政EMS邮寄、短信、微信、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通知和送达债务人,告知小贷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今后向新的债权人进行偿还贷款本息;
四、小贷公司注销(主体资格消失)后,由新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债权催收,如协商无果,则及时通过合同/协议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积极进行贷款债权催收和申请强制执行,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