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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运用人身保险合同强制执行手段?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除关注抵押物外,人身保险合同也将是一条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文作者将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中,提示小额贷款公司关注借款人、保证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财产线索。


一、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强制执行的背景
近十年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从2012年的8908亿,飙升至2021年的23572亿,上涨近三倍,有咨询机构预测:中国将于2030年成为全球最大的人身保险市场。
当人身保险成为更多居民选择的一种保障措施,特别是在寿险公司从业人员长期宣传“寿险可以避债”功能上,存在一部分高净值人群通过投保大额寿险,规避债务风险。
经过浙江、江苏、上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就人身保险合同财产利益强制执行的尝试,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权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以及强制执行的具体操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和实操经验。在此基础上,6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以解决人身保险合同如何执行的争议,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强制执行的规定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9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本节规定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
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益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价款,变更自己为投保人。受益人拒绝支付或逾期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三、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强制执行的规定解析
(一)可被强制执行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强制执行人身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三)强制执行人身保险合同的对象:被执行人为投保人
 此次草案仅将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如果被执行人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则不在规定的被执行范围内。
(四强制执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范围: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所持有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是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和扣除保障成本、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之后的累积值,也可以理解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五)强制执行人身保险合同的手段:解除保险合同、执行现金价值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需要被执行人或保险公司同意,这个处理方法具有可操作性,扫除了在执行人身保险合同时,被执行人和保险公司拒绝配合、推诿等现实障碍。
(六)强制执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况: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
1、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益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价款,变更自己为投保人。
2、受益人拒绝支付或逾期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此规定考虑到了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会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给予受益人优先赎买保单的机会。
四、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强制执行的运用
(一)贷前财产信息收集
在贷前调查中,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开展信用贷款业务的公司,充分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其中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列入信息收集范畴。
(二)诉讼中申请保单冻结
 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如小贷公司已收集到借款人、保证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人身保险合同。
(三)诉讼中保单信息查询
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可以申请法院查询借款人和保证人投保的的人身保险合同,经咨询成都市某区法院,目前人身保险合同信息应可以由法院集中查询。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身保险合同
法院强制执行中,对于已冻结的人身保险合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

结语:综上所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强制执行的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利好消息,正确运用这一手段,扩大财产线索的范围,是值得小贷从业人员学习和关注的。



来源: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作者:唐莲,四川法存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西南政法大学四川校友会副会长